为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把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精神引向深入,切实落实《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要求,围绕提升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不断提升高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更好地发挥高校辅导员在学校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通过加强国内高校辅导员交流学习,搭建多岗位锻炼平台,强化高校辅导员实践教育,扎实推进高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和《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的有关要求,决定开展第十七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交流辅导员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理想信念坚定,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进取心。
2.善于创新、勤于思考,努力研究和解决新情况、新问题。
3.刻苦学习钻研,努力提升专业素养,工作业绩突出。
4.身心健康。
5.符合岗位提供高校的其他要求
二、活动组织实施
1.岗位征集:各高校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岗位,请于2017年12月22日前将《第十七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活动岗位提供表》(附件1)电子版和纸质版(加盖公章后邮寄或传真)提交至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辅导员工作研究分会秘书处办公室,研究会秘书处办公室将于2017年12月25日前在“高校辅导员”网站(www.gxfdy.edu.cn)和“高校辅导员”微信公众号发布各高校提供的岗位信息。
2.岗位申报:自岗位发布之日起,申报者可根据岗位信息以学校为单位进行申报,请于2018年1月10日前将《第十七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申报表》(附件2)的电子版和纸质版(加盖公章后邮寄或传真)提交至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辅导员工作研究分会秘书处办公室。
3.岗位确定: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辅导员工作研究分会秘书处办公室将根据岗位情况,统筹确定交流人员,并于2018年1月15日前在“高校辅导员”网站(www.gxfdy.edu.cn)和“高校辅导员”微信公众号予以公布。
4.岗位交流:辅导员根据派出高校和接收高校具体安排开展交流工作。
三、辅导员交流要求
1.辅导员交流时间由派出高校和接收高校协商确定,并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辅导员工作研究分会秘书处办公室备案,一般为3-6个月。
2.各派出高校和接收高校要及时了解辅导员在交流期间的表现,加强对交流辅导员的日常管理。
3.交流期间,交流辅导员的生活补助、往返交通费用按照派出高校相关规定执行;接收高校为交流辅导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安排其住宿、办公等相关事宜。
4.辅导员交流工作结束,要向其派出高校、接收高校和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辅导员工作研究分会提交工作总结。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辅导员工作研究分会秘书处办公室
联系人:曲思宇、姜思岐
电话:0531-88366605
传真:0531-88366605
电子信箱:fudaoyuanjiaoliu@163.com
通信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南路27号山东大学中心校区明德楼C座507室(邮编250100)
附件:1.第十七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活动岗位提供表
2.第十七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申报表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辅导员工作研究分会
201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