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高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培训规划(2013—2017年)》有关规定要求,强化实践教育,搭建辅导员多岗位锻炼平台,推进高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经研究,决定开展第九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交流辅导员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理想信念坚定,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进取心。
2.善于创新、勤于思考,不断创新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和载体,努力研究和解决新情况、新问题。
3.刻苦学习钻研,努力提升专业素养,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级以上荣誉者优先)。
4.恪守职业规范,发扬优良作风,立足本职工作艰苦奋斗、奋发有为。
5.身心健康,能够完成交流任务。
6.符合岗位提供高校的其他要求。
二、活动组织实施
1.岗位征集:各高校根据学校情况,于2013年12月19日前将《第九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活动岗位提供表》(附件1)提交中国高教辅导员工作研究会秘书处办公室,研究会秘书处办公室将于12月20日在“高校辅导员”网站(www.gxfdy.edu.cn)发布各高校岗位信息。
2.岗位申报:自2013年12月20日起,申报者可根据岗位信息以学校为单位进行申报,申报材料于12月29日前提交研究会秘书处办公室。
3.岗位确定:研究会秘书处将根据岗位供需分配名额,确定交流人员,并于2013年12月31日前在“高校辅导员”网站予以公布。
4.岗位交流:辅导员根据派出高校和接收高校安排开展交流工作。
三、辅导员交流要求
1.辅导员交流时间由派出和接收高校协商确定,并报中国高教辅导员工作研究会秘书处备案,原则上应为3—6个月。
2.交流辅导员要遵守接收高校的各项管理规定,各派出高校要及时了解交流辅导员在接收高校的表现,加强对他们的管理。
3.辅导员交流期间,派出高校根据本校有关规定为其发放生活补助,并承担其往返交通费用;接收高校要为交流辅导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安排其住宿、办公等相关事宜。
4.辅导员交流工作结束,要向其派出高校、接收高校和中国高教辅导员工作研究会提交工作总结,由研究会将工作总结统一报教育部思政司。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中国高教辅导员工作研究会秘书处办公室
孙大永:0531-88365293
传 真:0531-88362836
电子信箱:fudaoyuanjiaoliu@163.com
中国高教辅导员工作研究会
201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