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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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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第九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1-21 点击数:

各有关高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培训规划(2013—2017年)》有关规定要求,强化实践教育,搭建辅导员多岗位锻炼平台,推进高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经研究,决定开展第九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交流辅导员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理想信念坚定,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进取心。

2.善于创新、勤于思考,不断创新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和载体,努力研究和解决新情况、新问题。

3.刻苦学习钻研,努力提升专业素养,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级以上荣誉者优先)。

4.恪守职业规范,发扬优良作风,立足本职工作艰苦奋斗、奋发有为。

5.身心健康,能够完成交流任务。

6.符合岗位提供高校的其他要求。

二、活动组织实施

1.岗位征集:各高校根据学校情况,于2013年12月19日前将《第九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活动岗位提供表》(附件1)提交中国高教辅导员工作研究会秘书处办公室,研究会秘书处办公室将于12月20日在“高校辅导员”网站(www.gxfdy.edu.cn)发布各高校岗位信息。

2.岗位申报:自2013年12月20日起,申报者可根据岗位信息以学校为单位进行申报,申报材料于12月29日前提交研究会秘书处办公室。

3.岗位确定:研究会秘书处将根据岗位供需分配名额,确定交流人员,并于2013年12月31日前在“高校辅导员”网站予以公布。

4.岗位交流:辅导员根据派出高校和接收高校安排开展交流工作。

三、辅导员交流要求

1.辅导员交流时间由派出和接收高校协商确定,并报中国高教辅导员工作研究会秘书处备案,原则上应为3—6个月。

2.交流辅导员要遵守接收高校的各项管理规定,各派出高校要及时了解交流辅导员在接收高校的表现,加强对他们的管理。

3.辅导员交流期间,派出高校根据本校有关规定为其发放生活补助,并承担其往返交通费用;接收高校要为交流辅导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安排其住宿、办公等相关事宜。

4.辅导员交流工作结束,要向其派出高校、接收高校和中国高教辅导员工作研究会提交工作总结,由研究会将工作总结统一报教育部思政司。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中国高教辅导员工作研究会秘书处办公室

孙大永:0531-88365293

传 真:0531-88362836

电子信箱:fudaoyuanjiaoliu@163.com

中国高教辅导员工作研究会

2013年12月11日

版权: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辅导员工作研究分会

教育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研修中心(山东大学)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南路27号山东大学中心校区明德楼

联系方式:0531-88366713     |     88366605